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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9 11:04:17 301

赵某、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3民初5268


当事人  原告:赵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许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2年12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顾锡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巩 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