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103民初5268号
当事人 原告:赵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许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2年12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顾锡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巩 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