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202民初3746号
当事人 原告: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露云,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悦,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张某。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郭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郭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喻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