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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孝与李陆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9 14:50:53 301

韩孝与李陆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孝与李陆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13民初19311


当事人  原告:韩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双,重庆永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欢,重庆永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陆露。
审理经过  原告韩孝与被告李陆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孝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陆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61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1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2月6日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0年1月7日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离婚后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结婚开支费用61000元,且应于2020年1月20日前付清,如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应支付所欠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后原、被告于当日在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支付期限届满,被告未支付原告前述费用。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2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0年1月7日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未生育子女,无子女抚养问题;无共同债权,婚内债务离婚后各自名下的自己负责承担偿还;离婚后被告自愿支付原告人民币61000元结婚开支费用,并于2020年1月20日前全部付清,如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承担所欠总金额的10%违约金。后原、被告在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约定支付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支付原告前述费用。原告遂向本院提出如上所诉。
  以上事实,结合原告举示的《
  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截止2020年1月20日,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原告61000元,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61000及违约金6100元(61000元×10%)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陆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孝61000元;
  二、被告李陆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孝违约金6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计739元,由被告李陆露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落款


审 判 员 胡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玉
书 记 员 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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