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津0116民初29445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征宇,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健侨,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征宇、左健侨,被告安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3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罚息(以4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二倍计算,截至2022年9月19日为56724.16元;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28日,为1341.08元;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为126.2元,总计58191.4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曾是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并于同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双方确认,男方应于本协议生效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女方支付补偿金人民币500000元整,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补偿金70000元,仍欠原告补偿金430000元。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李某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离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20年4月16日离婚;
证据2、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经滨海新区民政局备案登记,约定被告应于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女方支付补偿金人民币500,000元整,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
证据3、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
证据4、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补偿金70,000元,尚欠原告430,000元;
证据5、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所述在婚姻期间给付的100,000元并不包括在原、被告签订的500,000元补偿金之内;
证据6、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2020年4月17日被告认可经济补偿款是500,200元,其中多出来的200元是饺子款。
被告安某辩称,离婚前安某已经给了原告140000余元。原告当时说不同意就给安某的父母打电话,被告是在受到原告的威胁、胁迫下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安某给原告钱时与离婚协议签字只差一星期。安某还帮原告垫付了房租。被告现在认可欠原告290000元。
被告安某提交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招商银行明细查询作为证据,证明2020年3月17日被告通过招商银行超级网银转给原告房租15000元,2020年3月22日,被告转给原告房租27000元,2020年4月10日,被告转给原告100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当庭质证。对本案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4月16日,原、被告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一、关于子女抚养及探望方式:双方无子女;二、财产分割:双方无共同财产,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三、债权债务处理:双方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和偿还;四、经济补偿:男方应于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女方支付补偿金人民币500,000元整,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原、被告离婚后,2020年5月15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给付原告5,000元,2020年6月17日通过招商银行超级网银给原告转账10,000元,2020年11月1日通过微信转账15,000元,2021年3月1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2021年7月29日通过招商银行超级网银转账30,000元,被告共计给付原告补偿金70,000元,余款43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而成讼。
另查,2020年3月17日,被告通过招商银行超级网银转给原告房租15,000元,2020年3月22日,被告转给原告房租27,000元,2020年4月10日,被告转给原告100,000元。
庭审中,原告自述,原、被告在离婚前达成过一个约定,经济补偿金是600,000元,被告给付原告100,000元后剩余500,000元,所以才出的离婚协议。2020年4月10日,被告给付原告100,000元,该款不包含在离婚协议书确定的部分。
被告自述,离婚前安某还给了原告40000多元的租房款,双方都要离婚了,安某不可能还给原告租房款。安某记不清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曾给付原告100000元,收条都没打。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各自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2020年4月16日,原、被告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定:男方应于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女方支付补偿金人民币500,000元整,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照此履行。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补偿金70,000元,余款43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经济补偿款43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罚息(以430,000元为基数,按LPR的二倍计算,截至2022年9月19日为56,724.16元;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28日,为1,341.08元;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为126.2元,总计58,191.44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被告主张,原、被告离婚时,被告是在受到原告的威胁、胁迫下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前安某已经给付原告140000余元,安某现在认可欠原告290000元,本院认为,2020年3月17日,被告通过招商银行超级网银转给原告房租15000元,2020年3月22日转给原告房租27000元,2020年4月10日被告转给原告100000元,上述款项均是在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前,该款不应包含在原、被告签订的500000元补偿金之内,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经济补偿金430000元,并给付原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罚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计126.2元;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计1341.08元;以4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二倍计算)。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1元,减半收取计820.5元,由被告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窦华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饶维朋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