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24民初3677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培俊,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芳,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辉,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豫1624财保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陈某位于沈丘县××小区××幢××室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豫(20某某)沈丘县不动产权第××,价值3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院作出(2022)豫1624民初3677号民事调解书,现李某已将该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故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某位于沈丘县××小区××幢××室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豫(20某某)沈丘县不动产权第××,价值3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黄国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