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802民初3693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1。
被告:李某2。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李某1负担。
落款
审判长 赵惠子
审判员 崔 岚
审判员 李 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