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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9 14:55:32 312

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802民初3693


当事人  原告:李某1。
  被告:李某2。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李某1负担。
落款


审判长 赵惠子
审判员 崔 岚
审判员 李 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