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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9 14:56:27 316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1481民初3887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按照原告与被告的离婚协议,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8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两人的离婚协议,被告应给付原告23万元,一年不还清另支付2万元给原告,两年不还清另支付5万元给原告,现如今两年已到,被告共还原告12万元,还差11万元未还,同时被告还应给付原告违约金7万元,被告共欠原告18万元。
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原告说的是事实,但是违约金应是5万元,不是原告说的7万元。我现在经济状况不好,我只能给原告2万元违约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两人的离婚协议,被告应给付原告23万元,一年不还清另支付2万元违约金给原告,两年不还清另支付5万元违约金给原告,现如今两年期限已过,被告共还原告12万元,还差11万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的陈述笔录及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的离婚协议书载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两人的离婚协议,被告应给付原告23万元,同时还约定,如被告一年不还清另支付2万元违约金给原告,两年不还清另支付5万元违约金给原告,现如今两年期限已过,被告共还原告12万元,还差11万元未还。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自己与原告签订的协议,给付原告人民币11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李某人民币11万元、违约金5万元,合计1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7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217元,应予退还17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