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9民初6802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于海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