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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9 14:59:31 323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3民初8610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锋,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刘峻秀与被告王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峻秀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峻秀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峻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刘峻秀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李庆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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