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3民初8610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锋,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刘峻秀与被告王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峻秀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峻秀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峻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刘峻秀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李庆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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