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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3-07-19 15:00:05 319

马某、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马某、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0902民初7467


当事人  原告:马某。
  被告:程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条款第四条,配合原告办理东方名都鑫苑一号楼402室不动产权登记证书;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5月4日结婚育男孩程熙来。2017年5月18日,双方在酒泉市肃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其中第四条约定:婚后2016年5月由女方贷购的××区新房产权由女方所有,贷款450000元由女方一人偿还,本协议经登记生效后,男方应在60日内配合女方将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该房指定由孩子程熙来继承。因男方一直未履行该条款,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程某于2022年12月13日前协助原告马某办理位于酒泉市××区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逾期原告马某可持民事调解书自行至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于晶晶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