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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9 15:01:21 309

宋某、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321民初515


当事人  原告: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志仟,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鸡冠区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宋某与被告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宋某与汪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鸡东镇××单元××室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宋某与汪某于××××年××月××日在鸡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长子汪敬松、次子汪敬霖。共同生活多年后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未提及本案所诉房产。早在2013年,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30万购买了一处拆迁安置房产,房主是姜亚芹。2017年,姜亚芹为该房屋办理了落户手续。2020年6月8日,姜亚芹将房屋过户至汪某名下。宋某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二人离婚时并没有分割,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主张按份共有,也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仅要求汪某出售房屋后返还房屋折价款,而汪某也不积极出售房屋,故本案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吕仙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詹冀尧
书 记 员 王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