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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9 15:01:39 313

唐某、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某、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602民初1688


当事人  原告:唐某。
  被告:衣某。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诉被告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被告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离婚协议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卖车款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4月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以10.5万元购置2015年大众帕萨特小型家用车一辆(车牌号为×××),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2021年7月5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此车辆归原告所有,但被告一直未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截至2022年7月10日一直由原告使用。2022年7月11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车开走,并以5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变卖,同时将原告车内所放现金1600元一并占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损失。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起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衣某辩称:这辆车上的现金1600元我并没有看到,原告是否可以举证。这辆车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是因为原告口头跟我说这辆车是我的,但是离婚协议上确实写的这辆车归他。我们婚内还有一笔债务是5万元左右,原告承诺在2021年12月底给我结清,但是他并没有按照承诺给我结清。于是我在2022年初多次在电话还有微信上面让原告返还,原告一直没有给我。这笔债务因为我个人的经济能力有限,后来是通过朋友借钱还的。这是一笔网络借款,如果不还款会对我的个人信用以及生活产生影响。我在多次要求原告返还欠款无果的情况下,因为朋友需要急用钱,我没有办法只能变卖了我名下仅有的一辆车。我个人认为用我婚内共同财产车辆偿还婚内的共同债务是没有问题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衣某与被告唐某于2021年7月5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唐昕昊由唐某抚养,衣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夫妻婚后购买的×××号大众牌小型家用轿车归唐某所有;双方于婚内投资的生意未收回的尾款,在收回后双方平分;双方投资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双方共同承担。另查,上述车辆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20年4月12日以10.5万元从案外人王某手中购买的二手车,次日转移登记至衣某名下。2022年7月11日,衣某通过开锁公司人员将唐某停放在浑江区鲜明村的上述车辆开走,并于当日以5万元价格卖给案外人林某,于当日转移登记至林某名下,转移登记后车牌号码为×××。衣某已经收取5万元车款并将车辆交付买受人。
  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音频资料、视频资料、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买卖协议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核,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离婚协议效力问题。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明确表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全部条款有效。对此,本院认为,本案起因在于双方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车辆而非其他,唐某在本案中也仅对于该车辆存在诉讼利益,故对于离婚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问题,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该车辆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约定该车辆归唐某所有,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该条款存在无效情形,故应认定双方离婚协议中“夫妻婚后购买的×××号大众牌小型家用轿车归男方所有”的约定有效;第二,关于车辆转让价款问题。案涉车辆虽然从王某手中购买后登记在衣某名下,但衣某与唐某离婚时已经约定归唐某所有。虽然直至2022年7月11日衣某将车辆转让前仍未再次办理转移登记,但不影响唐某对该车辆享有的所有权,故衣某对该车辆的转让依法构成无权处分。现唐某不主张追回车辆,亦不再以衣某不合理低价转让而主张其他损害赔偿,仅诉请衣某如数返还5万元卖车款,对此,依法应予尊重和支持;第三,关于互负债务问题。衣某主张唐某未履行“在2021年12月底给其结清5万元婚内债务”的承诺,并提供唐某签署的15万元欠条,提出可用5万元卖车款部分抵顶该15万元。对此,唐某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不论是“5万元婚内债务”还是15万元欠条,均与本案争议标的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衣某未提出反诉,故本院在本案中亦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唐某与衣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婚后购买的×××号大众牌小型家用轿车归男方所有”约定合法有效。
  二、衣某将卖车款5万元给付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于瑞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旭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