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王光英、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3-07-19 15:02:13 318

 

王光英、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王光英、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1726民初3468


当事人  原告:王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37xxx8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公民身份号码:37xxx7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新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陈新柱给付原告王某某离婚协议款三十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陈新柱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天润公馆的房屋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新柱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变更女儿陈某1的抚养权由原告抚养,变更并支付子女抚养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9日,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新柱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天润公馆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并支付给原告三十万元,女儿陈若溪由被告抚养。
  2022年11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主张被告陈新柱给付离婚协议款三十万元及被告陈新柱协助原办理天润公馆的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另查明陈若溪。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陈若溪的子女抚养权由被告陈新柱变更为原告王某某;
  二、被告陈新柱自2023年1月1日始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陈若溪年满18周岁。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员 张 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陶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