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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9 15:02:36 329

王某、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682民初10489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洪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顾梅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孔德莱
书 记 员 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