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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9 15:03:33 311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7民初10445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宏,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落款


审判员 张旭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康伟昊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