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民初10445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宏,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落款
审判员 张旭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康伟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