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与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某与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27072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桂县,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芳,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与被告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故请求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现根据被告提供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及《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证实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室一年以上,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章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王珊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倪依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