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某、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423民初3082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谢某。
被告:童某。
审理经过 原告谢某与被告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之后,经工作人员调解,讲解法律知识后,原告慎重考虑,以息事宁人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童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高秉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寇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