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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9 15:04:58 360

谢某与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某与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1302民初5705


当事人  原告:谢某。
  被告:颜某。
审理经过  原告谢某诉被告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颜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某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告辩称  被告颜某未予答辩。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8年12月2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小孩。2020年10月23日,原、被告在娄底市娄星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二、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男方应给予女方拆迁个人所得费用16.3万人民币。经双方协商后,男方同意给予女方拆迁所得费用13.9万元与律师费1千元人民币。因男方现经济能力有限,无法一次结清,现于2020年10月23日先给予女方12万人民币,另1.9万人民币与1千律师费用(合计2万人民币)应在2021年10月24日前结清。……”协议签订当日,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12万元。原告多次催讨剩余2万元无果,遂诉至本院。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颜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现原、被告已按该协议约定解除了夫妻关系,被告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0元,由被告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戴跃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二红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