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2民初29328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九江,重庆道伦(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冯 翔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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