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吴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吴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802民初4669号
当事人 原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2(姐弟关系)。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朱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赵惠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