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朱某、吴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9 15:11:16 347

朱某、吴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吴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802民初4669


当事人  原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2(姐弟关系)。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朱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赵惠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