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徐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徐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1民初4061号
当事人 原告:朱某。
原告:徐某1。
法定代理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舒敏,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2。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徐某1与被告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生独任审判,于2022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同时是徐某1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舒敏、被告徐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朱某、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上方地块(尚方居)5-2-1201房屋的交接行为,如被告不履行交接行为,则由两原告负责办理房屋交接行为。事实和理由: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2原系夫妻关系,原告徐某1系双方儿子。2018年经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徐某1随原告朱某生活,同时判决拆迁定向安置房源上方地块5-2-1201室房屋(面积134.2平方米)由徐某1占该房屋4/9份额、徐某2占该房屋4/9份额、朱某占该房屋1/9份额。2022年7月11日兰江街道办事处及兰溪溪西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涉案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交房时间定于2022年7月14日上午8点30分开始,截止2022年7月19日下午17点30分结束。原告于7月14日即向交房中心要求办理交房手续,出具了(2018)浙0781民272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当即与徐某2联系,要求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自14日-19日期间徐某2未前往办理交接手续。被告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交房手续,逾期,则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故要求由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朱某、徐某1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2022年7月11日兰江街道办事处和溪西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告,证明交房时间是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19日;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徐某2在期限内没有去办理收房,态度消极;4、(2018)浙0781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和被告系涉案房屋的共有人;5、安置协议,证明签订安置协议时双方尚未离婚,安置对象以户为主,户主徐某2。对上述证据,徐某2并没有提出实质异议,只是辩解逾期收房的原因和办理房屋产权的政策规定,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辩称 徐某2辩称,按照我们签的协议是12月31日前由我拿到房子,交付房子尾款,之后过户费用由原告负担。我一共拿75万元,安置房留给孩子,过户不了不是我的原因,是政策造成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徐某1是徐某2与朱某的婚生子,朱某与徐某2于2018年8月28日经法院判决结婚,婚生子徐某1随朱某生活。2019年1月29日本院(2018)浙07812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某2、徐某1占有兰溪市定向安置房源上方地块5-2-1201室各4/9份额,朱某占该房屋1/9份额。2022年7月11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兰江街道办事处和兰溪市溪西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布尚方居(上方村地块)二期房屋具备交付条件,要求办理交房手续,交房时间定于2022年7月14日8:30至2022年7月19日17:30结束。因徐某2怠于履行收房手续,朱某、徐某1提起诉讼。徐某2于2022年9月8日到上述单位接受了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某、徐某1提出要求徐某2完成接受房屋的手续,在诉讼过程中该行为已经完成,朱某、徐某1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后续办理产权登记等行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双方的协商结果办理,没有必要再继续本案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朱某、徐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朱某、徐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落款
审判员
陈伟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