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与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2民初6683号
当事人 原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福、万玲,重庆诚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兵与被告瞿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限期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20元,本院退还1810元。
落款
审判员 叶松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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