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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09:51:20 339

陈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628民初2731


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张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朱伟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晶晶
书 记 员 赖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