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628民初2731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张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朱伟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晶晶
书 记 员 赖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