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某、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881民初2175号
当事人 原告:冯某,住山西省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住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廉 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席小强
书 记 员 吉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