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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09:55:09 300

黄某、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84民初4626


当事人  原告:黄某。
  被告:梁某。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将XX镇XX村六屯三间半瓦房归还给女方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于2017年12月13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位于杨大城子镇凤翔村六屯三间半瓦房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孩子一直跟女方生活,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房屋归属,被告拒不返还。特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梁某辩称,当时为了在公主岭买房子才离的婚,约定把XX村六屯三间半瓦房给原告,买完房子之后复婚,双方有外债,当时签协议时候说没有财产、没有外债,地也卖出去了,现在没有房子没有地。房子是我父母的,结婚时改到我名下了,给我了,给原告2万多彩礼,地不是彩礼,房子是有彩礼的性质。当时孩子是给我了,孩子离婚之后跟女方生活,我拿抚养费了,我也知道现在孩子不上学了,在公主岭。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某与梁某于2015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于2017年12月13日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于子女抚养约定为婚生女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对于财产处理约定为XX镇XX村六屯三间半瓦房归女方所有。双方离婚后,婚生女实际由黄某直接抚养,XX镇XX村六屯三间半转瓦房(公主岭房产证村镇私字第XX某某,建筑面积60平方米)登记在梁某名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被告提供的产权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某与梁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案涉房屋权属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签署上述协议的法律后果应是明知的,现梁某虽称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双方另有约定,黄某对其进行了欺骗,但梁某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梁某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中对案涉房屋的约定,对黄某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梁某协助办理该房屋更名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位于吉林省公主岭市XX镇XX村六屯三间半转瓦房(公主岭房产证村镇私字第XX某某,建筑面积60平方米)归黄某所有,梁某在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黄某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刘 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熙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