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34181号
当事人 原告:石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石建军与被告李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石建军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建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建军撤诉。
落款
审判员 梁联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柳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