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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09:59:41 279

石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2民初34181


当事人  原告:石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石建军与被告李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石建军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建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建军撤诉。
落款


审判员 梁联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柳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