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凤与郎小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凤与郎小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2民初7171号
当事人 原告: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怀明,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与被告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某于202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覃仁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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