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12485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对原告孙某与被告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2022)京0113民初12485号民事判决书第十页中“2021年10月26日前的贷款已还”修改为“2022年10月26日前的贷款已还”。
落款
审 判 员 棋其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雅菲
书 记 员 常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