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与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某某与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2民初35967号
当事人 原告:唐某某。
被告:谭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杨恒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启华
书 记 员 姜 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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