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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华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0:01:34 298

汪某、华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某、华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826民初8091


当事人  原告: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佃明,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1。
  第三人:谷某。
  第三人:华某2。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江苏淮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汪某与被告华某1及第三人谷某、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杨文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沈金鑫
书记员崔宇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