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华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某、华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26民初8091号
当事人 原告: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佃明,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1。
第三人:谷某。
第三人:华某2。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江苏淮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汪某与被告华某1及第三人谷某、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杨文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沈金鑫
书记员崔宇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