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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0:02:25 285

王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04民初12587


当事人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董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某的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申请人王某20万元的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董某的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王某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许景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花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