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4民初12587号
当事人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董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某的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申请人王某20万元的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董某的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王某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许景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花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