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2民初14442号
当事人 被告:杨某。
法定代理人:郭某(系被告杨某母亲,监护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吉古丽买买提,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哈尔尼亚孜,新疆曼紫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玛依努尔阿合买提,新疆曼紫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于克勤
审 判 员 王 莹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