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与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16民初7946号
当事人 原告:吴某。
被告:常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吴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龚文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