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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10:04:08 294

武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15民初16471


当事人  原告:武某。
  被告:罗某。
审理经过  原告武姝娜与被告罗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姝娜、被告罗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武姝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罗凯支付武姝娜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1000元的计算标准,自2020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2022年11月7日止)。事实和理由:罗凯未在离婚协议规定的时间(2020年10月15日)内支付给武姝娜150000元费用,故武姝娜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秉公处理。
被告辩称  罗凯辩称,不同意武姝娜的诉讼请求。武姝娜就第一期150000元已经起诉过罗凯了,已经执行了60000元了。第二期150000元都是给孩子的钱,其中100000元是给孩子的存款,另外的50000元是如果武姝娜带孩子出去玩的时候给孩子花的钱,不同意支付给武姝娜,所以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武姝娜与罗凯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8年6月12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二人于同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载明:“1、双方名下没有共同存款。但男方应于2018年6月11日先行支付20000元,2018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130000元,共计150000元补偿款给女方;另行再支付女方150000元于2020年10月15日支付,其中100000元为共同子女罗林旭存款100000元,余额50000元由女方自行分配。如男方未按时向女方支付以上款项,男方应按照每月应付款项的2%向女方支付违约金。”前述《离婚协议书》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备案。2019年11月,武姝娜因与罗凯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本院,要求罗凯支付第一笔补偿款150000元及违约金。武姝娜主张罗凯已支付第一笔约定的20000元款项,但未按照前述协议书中的约定给付双方约定的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支付的130000元款项。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京0115民初28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罗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武姝娜补偿款130000元;二、罗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武姝娜违约金312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庭审中,武姝娜表示对于2020年10月15日支付的第二笔150000元,其在本案中主张其中的50000元,对于孩子的存款100000元不在本案中主张。对此,罗凯称第二笔150000元补偿款中100000元是给孩子的,武姝娜与罗凯都没有权利支配,对于剩余的50000元,用于孩子到武姝娜处时的花销,不是给武姝娜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姝娜与罗凯离婚时,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备案,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根据双方约定,罗凯应于2020年10月15日支付武姝娜150000元,其中50000元由武姝娜自行分配。现武姝娜要求罗凯给付补偿款50000元,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罗凯未按时支付武姝娜补偿款,依照双方约定,罗凯应支付武姝娜违约金,武姝娜主张自2020年10月16日计算至2022年11月7日,并无不当,经核算为24742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罗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武姝娜补偿款50000元;
  二、罗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武姝娜违约金24742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罗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员 孙学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振
书 记 员 张思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