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线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甘0902民初7953号
当事人 原告:线某。
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增茜,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线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位于酒泉市××区房屋;2、确认位于酒泉市××区房屋为原告所有;3、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酒泉市××区房屋过户登记手续;4、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酒泉市××区房屋由原告所有,在具备办理产权手续时,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被告至今仍然居住在该房屋,拒不搬出,也不配合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位于酒泉市××区房屋一套归原、被告婚生子刘某1、刘某2所有,刘某1、刘某2各占该房屋50%份额,办理房屋产权的税费由被告刘某负担;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线某负担2200元,被告刘某负担2200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晶晶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