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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10:05:30 307

许某、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382民初2319


当事人  原告:许某。
  被告:付某。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与被告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配合原告房产过户。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在双辽市民政局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双山镇班达村德利家园小区2号楼5单元4层401室83.7平方米,归原告所有,现原告将此房屋卖出,被告拒不配合原告此房产过户,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付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在双辽市民政局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约定,位于双辽市双山镇班达村德利家园小区2号楼5单元4层401室83.7平方米住宅楼(双房权证双辽市字第XXXX号),归原告所有,现被告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履行离婚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因该协议中既约定了财产归属问题,又约定子女代养及费用负担问题,原被告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故双山镇班达村德利家园小区2号楼5单元4层401室83.7平方米住宅楼归原告所有,被告应该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双辽市双山镇班达村德利家园小区2号楼5单元4层401室83.7平方米住宅楼(双房权证双辽市字第XXXX号)归原告许某所有,被告付某协助原告许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被告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姜世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