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382民初2313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
被告: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某,系双辽市辽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2022年12月16日,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符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杨某撤回对符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杨萍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