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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0:05:47 295

杨某、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382民初2313


当事人  原告:杨某。
  被告: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某,系双辽市辽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2022年12月16日,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符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杨某撤回对符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杨萍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