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芝强、杨振学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芝强、杨振学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581民初3793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杨某。
被告:张某。
被告:杨XX。
被告:杨XX。
被告:杨XX。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张XX、杨XX、杨XX、杨XX、刘X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因其与被告就原告诉请的新增人口费、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和拆迁安置过渡费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共给原告支付31000元了结此事,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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