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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10:16:27 302

云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05民初10158


当事人  原告: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星,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审理经过  原告云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变更为原告一人所有;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8月12日在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坐落于河北区房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原告一直占有使用该房产至今,并独自偿还购房贷款。2022年5月19日涉案房屋贷款行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区支行同意将原借款人由原、被告二人变更为原告一人,并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原告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义务。贷款行亦同意将借款人变更为原告一人且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目前原告的诉请具备客观履行条件,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8月1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项关于住房事项的约定为:坐落于河北区房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房屋贷款由女方偿还。坐落于河北区(私产)的房屋离婚后归男方所有,房屋贷款由男方偿还。
  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房屋系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私产房屋。双方协议离婚后,该房屋由原告及婚生女居住使用,由原告每月偿还房屋贷款5273.9元,现该房屋剩余贷款尚未清偿完毕。
  2022年5月19日,原告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借款人变更协议,原借款人即原、被告因离婚无法按原合同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承担原合同项下的原借款人义务,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贷款人同意将原合同项下的原借款人变更为原告,原合同项下抵押人变更为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在离婚后归女方所有且房屋贷款由女方偿还。现原告按照约定按月偿还房屋贷款,且贷款银行亦同意将原合同项下的原借款人、抵押人均变更为原告,故对原告要求将房屋所有权变更至其一人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坐落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归原告云某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云某负责清偿,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云某自行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云某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2777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曾姗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昕阳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