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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0:17:04 295

张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张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3民辖277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徐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徐某于2009年11月14日结婚育一子徐某某。2017年7月20日,双方将结婚时徐某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现代轿车置换,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宝马牌轿车一辆,价格及各项费用合计448965.68元,车牌号为京×某某。除此之外,双方亦有房产添置。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11月6日经顺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对房产价值和孩子抚养费等问题综合考虑,一致确定登记在各自名下的房产及其附属物即归各自所有,徐朗熙由徐某自行抚养至独立生活止。但对于车辆的分割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徐某同意暂由我使用该车。2022年9月期间,徐某突然向我索要车辆,双方对于车辆的分割仍未协商一致,后徐某于9月20日从我单位将该车偷开走由其掌控。为此双方产生纠纷。为彻底解决双方纠纷,故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判令徐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京×某某宝马牌轿车协助过户到我名下,我给付徐某车辆折款20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特殊原因,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特殊原因,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不便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其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判长 薛 强
审判员 黄海涛
审判员 马志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