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36575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落款
审 判 员 王晓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恺翔
书 记 员 薛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