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赵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与赵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6民初16970号
当事人 原告:赵某。
被告:赵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大武与被告赵世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大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蔡佑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宇航
书 记 员 卞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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