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22民初9167号
当事人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珍,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周某的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严正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泽宇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