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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10:19:14 303

朱某、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682民初9972


当事人  原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静,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卓纹,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浦某。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静、蔡卓纹,被告浦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贴补费用18万元,并自2023年1月起至2029年12月止每年支付原告5万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婚生女浦开心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抚养费8051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经如皋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贴补原告20万元,于离婚当日付15万元,2019年10月30日前付5万元;被告自2020年1月起每年贴补原告2万元整,至××××年××月××日止;女儿浦开心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贴补抚养费3000元整,至浦开心结婚止。然,截至2022年9月16日,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应贴补给原告的费用被告仅于2019年支付17万元,婚生女浦开心的抚养费被告仅累计支付27484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具状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浦某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的诉求组成、计算方式及金额,被告无异议,但被告没有能力支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9月30日在如皋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债权债务其他事宜,载明:“二、子女抚养:女儿浦添乐由男方浦某抚养,男方浦某自愿承担女儿浦添乐全部抚养费。女儿浦开心由女方朱某抚养,男方浦某每月贴补女儿浦开心抚养费3000元整,至女儿浦开心结婚止……三、债权债务等其他内容……男方浦某贴补女方朱某20万元,于离婚当日付15万元,2019年10月30日前付5万。男方浦某自2020年1月起每年贴补女方朱某5万元整,至××××年××月××日止。……”离婚后,被告浦某仅在2019年给付了贴补款17万元,同时应原告要求支付浦开心的部分抚养费合计27484元,其他内容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因被告至今未给付余款,原告朱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陈述:关于离婚协议内容都是被告提出的。当时是被告提出离婚,原告不得已同意。离婚后大女儿两年半时间均是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了部分学杂费和生活费,小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了我方提交表格中的抚养费。协议中第三条也是被告提出,其是自愿补偿给原告的。离婚当天支付给原告15万元,2019年支付了2万元,后被告再也没有支付。被告陈述:离婚协议不是被告自愿签署的,是原告胁迫所签,如不签字原告就不与被告离婚。因为是被告提出离婚,当时与原告已经分居两年多,并且谈了一个女朋友,急于与原告离婚,所以提出离婚,原告就提出要求补偿。要求先给20万元,但被告只有15万元,所以就先给付15万元,还有5万元约定一个月之后再给。并且约定从离婚第二年开始每年贴补5万元,具体履行时间未约定。签协议之后给付的2万元也是履行的这个协议,因为被告确实只有这么多钱。后来因为被告没有钱给付原告,第二年年底发现原告买车了,所以被告认为这个协议不公平,就没有再履行了。
  以上事实,有原告代理人、被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政部门自愿办理离婚登记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系原、被告为履行离婚协议产生的纠纷,案由应为离婚协议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在如皋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贴补原告20万元,于离婚当日付15万元,2019年10月30日前付5万,以及被告自2020年1月起每年贴补原告5万元整,至××××年××月××日止。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浦某应按约给付。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被告应支付原告35万元,但被告仅支付17万元,尚欠18万元未给付,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辩离婚协议系受胁迫签订等理由,并无证据证明,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自2023年1月至2029年12月止的被告应给付款项,因双方未约定具体的履行日期且未到期,故原告可在上述债务到期后再行主张。
  关于原告主张的抚养费请求,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被告每月贴补女儿浦开心抚养费3000元整直至女儿浦开心结婚止,依据此约定,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被告应给付抚养费108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7484元,被告尚欠80516元,应立即给付原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贴补费用180000元。
  二、被告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女儿浦开心的抚养费80516元。
  三、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浦某负担(限被告浦某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详见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落款


审 判 员 宗爱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寿平
书 记 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