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225民初4449号
当事人 原告: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镇,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原告白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白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白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唐学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