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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0:20:14 303

白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25民初4449


当事人  原告: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镇,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原告白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白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白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唐学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