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吉0281民初2235号
当事人 原告: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被告:杨某。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徐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杨某给付曹某房屋分割款20万元,且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利息;2.由杨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曹某和杨某曾是夫妻关系,于2017年2月10日登记结婚育一子杨某2。2021年4月14日曹某与杨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2021年9月10日,曹某与杨某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事宜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且进行了公证,“约定婚生子杨潇迪由杨某抚养;杨某于2021年10月10日前给付曹某20万元后,曹某名下的位于吉林市丰满区滨江东路2900号金地卡诗维亚二期18号楼3单元5层28号建筑面积为78.87平方米的房屋归杨某个人所有”。案涉房屋系杨某婚前按揭贷款购买,婚后结清贷款,事后将该房屋更名过户至曹某名下。现该期限届满,但杨某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故曹某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真相,支持曹某诉请。
被告辩称 杨某辩称,曹某要钱多,孩子在杨某这里生活,杨某没有存款,杨某每月工资给孩子交学费、还有家庭支出,杨某没有钱给曹某,离婚后曹某一直没有给孩子抚养费,房子在曹某名下,结婚前首付是杨某交的,离婚后房子过户给曹某了,如果给曹某钱,曹某不配合办理过户怎么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曹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17年9月27日生育一子杨潇迪。2021年4月14日曹某与杨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2021年9月10日,曹某与杨某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事宜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婚生子杨潇迪由杨某抚养;杨某于2021年10月10日前给付曹某20万元后,曹某名下的位于吉林市丰满区滨江东路2900号金地卡诗维亚二期18号楼3单元5层28号建筑面积为78.87平方米的房屋归杨某个人所有”。同日,曹某与杨某在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将上述协议办理了公证。上述房屋系杨某婚前按揭贷款购买,婚后结清贷款,现该房屋登记在曹某名下。履行期限届满后,杨某未履行给付义务。
以上证据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屋产权证、离婚补充协议、公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某与杨某于2021年9月10日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杨某于2021年10月10日前给付曹某20万元后,曹某名下的位于吉林市丰满区滨江东路2900号金地卡诗维亚二期18号楼3单元5层28号建筑面积为78.87平方米的房屋归杨某个人所有”。同日,在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真实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曹某与杨某对案涉房屋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杨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曹某履行给付房屋分割款20万元的义务。现履行期限届满后,杨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故曹某要求杨某给付房屋分割款2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曹某要求杨某应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请。因曹某与杨某在离婚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给付20万元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0日前,履行期限届满后,杨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杨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曹某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曹某2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姜英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微